Post By:2026/9/3 11:00:38
青岛市参保女职工在青岛市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实行生育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联网结算,个人无需垫付医疗费用。
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自2025年7月25日起,省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分娩医疗费(单胎顺产、经剖宫产术分娩、多胎分娩均为顺产、多胎分娩均经剖宫产术)可直接联网结算。因系统故障、生育病种不支持或是在山东省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等原因无法联网结算的,可持社保卡、就诊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有效票据凭单等材料就近到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待遇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都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无需提供费用票据等材料,实现了“免审即享”。其中,16-37周妊娠住院流引产和>37周妊娠住院引产的,按每人1600元标准报销。
在青岛市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男职工,正常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已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配偶,2026年1月1日生育出院的,按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定额标准享受生育补助金,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补助标准分别为2800元、4600元、5900元。其配偶按参保地规定享受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补助待遇后,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居民医保且不符合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 仍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补助标准分别为1400元、2300元、2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