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房租赁!即墨人请注意

发布:2024/8/6 10:46:53  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时值毕业租房季,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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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青岛住房租赁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的外地入青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在青岛通过租赁住房方式实现安居乐业。但是,由于广大租房市民朋友偏听偏信房屋出租人(房主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口头承诺,或者偏听偏信相关网络平台发布的虚假房源,租客普遍缺乏租赁风险法律意识,造成近期我市出现大量的提前退租违约、延迟或者不予退还租金和押金,租房承诺前后不一致等信访投诉案件,致使承租人和出租人利益受损。为积极防范住房租赁风险,特向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广大市民朋友进行风险提示。谨慎选择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租住房屋前,建议租客先登录“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租赁系统,https://zfzl.qingdao.gov.cn/),查验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备案公布,并同时查看企业信用、风险提示等信息,对未在备案公布范围、投诉纠纷较多的企业要谨慎选择,避免遭遇“不良机构”。核验房主身份和房源真实性。租客应认真核验房主的身份证件和拟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出租人若为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务必查验房主(含共有产权人)与该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书或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确认房主和出租人及房地产经纪人的关系,确保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实地查验租赁住房实况。租客务必实地查看拟出租房屋的实际现状,认真查看房屋装修、电梯等配套设施设备、家具家电等物品的完好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甲醛异味等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若发现问题务必要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并明确维修责任,预留证据印证材料,做到“不信广告,信实效”“不信口头承诺,信合同约定”。审慎签订租赁合同和支付定金。租客务必要在实地查验、确定房源的前提下才能签订房屋租赁签合同(登录租赁系统,下载使用《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要以实物为准,坚决不能在合同签订前以任何形式交纳定金、中介费和房租,其中,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切实做到“不着急交钱、不贪图便宜、不轻易签约”。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租客还要清楚了解在定金、租金以外有无其他费用,了解清楚如物业费、电梯费、车位费、水电暖费、中介费等费用明细、交纳方式、转租退租、租赁期限、押金退还、续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霸王条款、隐形条款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租赁期限(实际租赁期限应与合同期限一致)、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退还等条款,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季)支付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租支付周期差搞“长收短付”可能带来的风险。支付房租和押金时,租客应向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出租方为企业)、个人账户(出租方为个人)支付款项,切勿向合同约定之外的企业账户、业务员个人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包括支付宝、微信等个人收款账户)。转账支付应保留转账凭证,现金支付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据,切实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客和相关租赁当事人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市民中心窗口或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和爱山东手机APP端办理。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可以按规定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公积金缴存提取、租房落户等惠民政策,还可享有公共卫生、社会保险、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谨记不得租住的房屋情形。租客应当租住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住房,不要承租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的住房,更不要租住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房屋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租客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相关矛盾纠纷,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精准投诉。对于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或者租赁禁止出租情形房屋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投诉;对于发现无照经营、中介佣金等价格违法、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对于涉嫌合同诈骗、噪音扰民、消防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对于发现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可向网信部门进行投诉。对于确实属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问题,原则上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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