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积金贷款,青岛最新通知
9月1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认定标准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
为切实保障缴存人权益,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现决定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25〕6号)中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认定标准的部分内容。
一、调整欠缴认定标准
将“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调整为:“在申贷时点,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自申贷时点所属月份起,未缴存入账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视为正常缴存;未缴存入账的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的,视为欠缴。”
二、调整单位整体逾期补缴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将“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在申贷时点近6个月内,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一次性补缴6个月以内(含6个月)住房公积金,且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视为正常缴存,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25〕6号)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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