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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主题:即墨查处2起传播网络谣言网暴侮辱他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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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8/31 16:32:00
案例一
今年6月份,黄某云(女, 42岁)因与王某某有矛盾,将王某某的照片和编造的涉及王某某私生活的侮辱性低俗谣言信息发布到多个微信群(群成员400余人)中,给王某某生活和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影响。
近日,即墨警方依法予以黄某云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刘某燕(女,46岁)为泄私愤和博流量,自2023年7月份至今年6月份,将衣某的个人照片和相关涉及其私生活的低俗侮辱性文字先后在抖音平台发布45次,浏览量达40余万条,给受害人衣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
近日,即墨警方依法予以刘某燕行政处罚,同时刘某燕对衣某予以了人民币5000元的民事赔偿。
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方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要牢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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