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07/2/5 14:02:35
司机换本不及时车损保险同虚设
原告赵某由于更换机动车驾驶证不及时,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索赔车辆修理费被法院驳回。
2006年初,赵某向财保公司就其私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一项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2月起至2007年1月止。2006年9月16日,赵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受损。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驾车人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正证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9月11日。 几天后,驾车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新的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9月11日。事故发生后,赵某及时向财保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财保公司以驾车人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赔付。赵某认为,自己依据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向财保公司索赔并无不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保公司赔付自己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之情形。虽然事后驾车人换领驾驶证正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9月11日,早于事故发生日期,但这不能改变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当日其所持驾驶证正证已过有效期的事实。驾车人持有不合格的驾驶执照,意味着发生车辆事故的风险被人为地扩大化,此种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交易风险,故保险条款中通常会以此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进一步说,即使保险条款中并无该项约定,法院也可根据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在无合法有效驾驶资格驾车情况下的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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