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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21     * 贴子主题: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岙山卫镇七沟三村贪污检举

靓妹:gmqydv5983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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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6/6/2 14:55:25
我实名检举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七沟三村于金波 原村支部书记(2015-2016年) 村主任(2011—2014年),2016年被因贪污被政府免职(美其名曰为“辞职”)
于金波1974年10月25日生,2014年在其任职村主任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建设村庄公益项目工程《七沟三村围挡墙工程》,但他却隐瞒实情,在村“两委”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村庄资金进行建设,其中机械4200元,沙3800元,石头3500元,大块砖8326元,水泥3763元,人工费19460元,合计53049元,村委已经支付入账。而后期政府拨付了73000余元工程款却付到了《七沟市政工程公司》张杰花的账户上,于金波也是属于该公司成员,张杰花与于金波为夫妻关系,我自2016年以来数次到鳌山卫街道纪委监委进行反映,至今没有对于金波进行处理!
于金波做为一名党员干部以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和上级财政资金,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2022年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进行营利活动则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活动,如开办公司或企业,投资等。
因此于金波于2014年期间挪用、贪污村庄集体资金53049元用于自家公司经营活动,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公司使用,已经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于金波侵占集体和财政资金已经超过12年之久至今没有归还给村庄,这么严重、一目了然的犯罪行为,鳌山卫街道纪委监委一直没有处理当事人,什么原因?是否如于金波所说的那样已经找关系摆平了?真有更大的保护伞在背后???并且像于金波这种“有问题”人员,在2021年,2026年七沟三村支部换届时又出来参与支部竞选,于金波违法违纪问题没有解决,允许他参与竞选吗?真是鳌山卫党委的耻辱,可笑至极!
于金波于2013年任职村主任期间,未经过民主程序,非法炮制支部党员会议记录,“制作”虚假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把口粮地以荒山荒坡名义,承包给了其合伙人于向上。承包合同内容让人寒颜,所租的土地没有经过村委实地测量,虚构了18亩,但实际面积有50余亩,2013年时我们村个人或公司租赁村民承包地租金是1500元每亩,而于金波做为法人却以每亩260元进行对外发包,依据是什么?为了扩大面积他动用大型机械,损毁国家生态林和防风林10余亩之多。这属于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其实于向上只是于金波让其顶名罢了,而实际使用七沟三村集体这片土地的投资人是于金波和他的其他合伙人。
村主任未经民主程序将土地承包给村民,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此类行为因程序违法,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通常会认定为无效。而于金波却于2022年将这片土地打包买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谁给他如此大的权力???法盲一个!私欲膨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承包原则: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且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对外发包更需严格审批:如果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干部擅自做主,直接绕过这一法定程序,就是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1.村委会是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主任个人无权单方面和村干部做出决定,其行为属于越权。
3.违反相关党内纪律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红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党员干部不得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不得干预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时任村主任于金波做为一名党员未经民主程序擅自操作,属于典型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4.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损害集体成员权益:农村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未经民主程序发包,剥夺了其他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权,侵害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即便承包方是本村村民,也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进行,不能由村主任于金波个人“指定”或内部操作。

请求上级纪委监委部门领导就于金波违法违纪的行为,给我和七沟三村全体党员群众一个明确合理的说法和答复。
(附:土地合同一份,2014年建村东围挡墙用工用料明细及围挡墙图片)
检举人:于仕革
身份证:370222196303141574
手机号:13869834808[img]/tp/2026/0602/1453453297.jpg[/img][img]/tp/2026/0602/1454217300.jpg[/img][img]/tp/2026/0602/1455105400.jpg[/img]
靓妹:majie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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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6/6/2 15:19:36
实名举报有理有据,账目明细、土地承包疑点样样齐全,围挡墙资金重复申领、土地低价暗箱发包、毁林改地倒卖集体资产,线索清清楚楚。多年多次向街道纪检部门反映迟迟无果,问题干部还能接连参选村支部,村民实在难以信服
帅哥:755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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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6/6/2 15:27:11
太离谱了!修围墙全村集体出钱完工,国家补贴款却被他自家拿走。还有村里的地,不走任何公开流程,低价包给自己熟人,虚报面积、毁坏防护林,全是私心!
帅哥:老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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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6/6/2 15:47:32
最可笑的是,一个被免职、有贪污问题的干部,还能一次次参加村干部竞选!违规违纪问题没查清、没处理,凭啥让这种人参选?根本不合规矩!
帅哥:商城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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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6/6/3 7:54:05
挺让人惊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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