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12/11 8:45:47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2026年青岛市即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即农字〔2024〕41号
各镇街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根据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青岛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计财字〔2024〕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青岛市即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b](此件主动公开)[/b]
[b]2024—2026年青岛市即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b]
[b]一、实施原则[/b]
按照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公平公正、优机优补,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培育农机装备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b]二、实施重点[/b]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规范采信补贴资质。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对相关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三)突出补贴标准“有升有降”。青岛市结合全市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分类分档差异化补贴。对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青岛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等平台,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区(市)两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突出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办理流程,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优化资金兑付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兑付。
[b]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b]
(一)常规机具
按照全国和山东省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青岛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3大类49个小类115个品目(详见附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进行调整。
常规机具必须是青岛市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机具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青岛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民用航空部门公布的补贴方案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青岛市按年度进行调整,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青岛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遴选,具体补贴品目、补贴标准另行发布。
[b]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b]
(一)明确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确定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青岛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常规机具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与山东省的补贴标准一致。农机创新产品和未纳入山东省补贴范围的常规机具的补贴额,由青岛市农业农村部门自行测算确定。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发布。
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实行动态调整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办理服务系统预警后,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青岛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青岛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肃查处。
[b]五、补贴资金使用[/b]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b]六、操作流程[/b]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完成后,购机者下载“青岛农机补贴”手机APP客户端。登录注册,按其要求填写上传补贴申请信息,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积极配合机具核验,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门发布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择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所购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原则上所有补贴机具购置都要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并留存支付凭据不少于3年。
(三)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购机者应在购机当年(以购机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提交补贴申请(含预登记)。购机时开具电子发票的,须提交加盖开票方公章或发票章的纸质版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四)规范机具核验。完成提交补贴申请后,购机者主动联系农业农村部门核验机具。验机时,个人须携带身份证、购机发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原件和所购机具。
农业农村部门对申领补贴的机具逐台核验,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继续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系统和物联网平台“三合一”补贴申请办理,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实行集中核验和自主到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验相结合的核验方式,对安装类、设施类不可移动机具开展上门核验。购机者应主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机具核验,在补贴申请提交之日起9个月内,购机者不能配合完成机具核验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五)审验公示信息。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其他机具应逐台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审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按照“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见证(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审验通过后,进行人机合影、信息审核,出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承诺书》,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印章。审验结束后,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兑付补贴资金。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如当年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办理。
(七)加强抽查预警。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
(八)严格退货规定。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报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财政部门,然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处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b]七、保障措施[/b]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方案要求。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域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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