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贴回复
返回列表1

查看:2248     * 贴子主题:青岛官宣:租房即可落户!

帅哥:Tily



积分:17965
注册:2017-02-03
沟通:
Post By:2023/11/19 17:02:32
青岛市近日发布通知,规定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集体户落户。据“青岛发布”消息,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其中明确,居住落户方面:一是扩大可落户房屋类型范围,由居住性质的产权房屋放宽至合法产权房屋。合法产权房屋包括已办理产权权属的房屋和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产权证登记为商住、商用等类型的房屋,此次都在扩大范围中,对于车库、厂房、仓库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人员居住或者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户口登记。二是扩大稳定居住落户范围,稳定居住落户由城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扩大至全市范围,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以下为通知全文:
[img]/tp/2023/1119/1701247673.jpg[/img]
[color=#333333][b]青岛市人民政府[/b][/color][color=#333333][b]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b][/color]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olor=#333333][b]一、进一步扩大人才落户范围[/b][/color]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次在合法产权房屋、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人员或者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人员;
4.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调入(含录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和职工。在青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本人可以落入学校集体户;其他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及国(境)外同等学历层次在校学生,本人可以落入各区(市)人才集体户。
[color=#333333][b]二、持续放宽居住落户政策[/b][/color]
(一)在城镇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或者取得购房合同及发票)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申请在近亲属取得的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人员(该房屋上未登记户口,且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经产权人书面同意可以办理落户。合法产权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限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color=#333333][b]三、拓宽亲属投靠落户渠道[/b][/color]
(一)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城镇合法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可以办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且配偶父母户籍登记在城镇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color=#333333][b]四、加大稳定就业落户支持力度[/b][/color]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限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就业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color=#333333][b]五、鼓励投资创业落户[/b][/color]在我市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其负责人或所属员工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color=#333333][b]六、完善服务保障[/b][/color]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重要意义,细化配套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需求的能力。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群众提供精准化服务。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6日
[img]/tp/2017/0203/1648017890.jpg[/img]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返回列表1
Powered by ShuzirenCms © 2003-2024 Shuzir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0.0110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