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8/12/21 10:29:34
最高法最新的关于强拆的案例表明:法律房屋征收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旦发生强拆,则举证责任倒置,要由市、县级证明不是自己强拆的,否则推定是它们是责任主体。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以往的传统思路是,被强拆者要有强有力证据来证明谁强拆了,法院也很苛刻,受害人败诉的风险很大。这一判例是重大突破,因为只有征收人才有动机实施强拆房屋,而不管它是不是亲自动手强拆,只要它是征收主体,它就是被告。最新案例表明,本来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就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现在不需要被征收人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谁强势,而是要由征收人证明”不是我干的”,否则”就是你干的”。所以,像南选强拆这样案件,任何听起来冠冕堂皇的理由”没证明表明区政府强拆”、”是村庄自治行为”,以及西障村的协议上出现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所谓”见证人”,都通通无效。当然,这并不表明,受害人就不需要积极取证了。目前在地方法院,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还是挺高。此案是经过了中院一审、高院二审维持、最高法再审的艰难过程。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直接在一审就确定责任人,岂不是更好?如果坚持倒再审,最高法可以兜底。另外,法律规定只有市、县级政府是征收主体,那立案是在中院,也就跳出了县级政府的权力辐射范围,减弱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相对来说,更加公正。最高法的案例,对各级地方法院,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