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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649     * 贴子主题:无家可归的我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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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8/12/1 20:52:33
无家可归的我和孩子
我叫宫兆华,是东北人租住在即墨区蓝村镇,我2016年买的房子2017年被法院查封、拍卖。最后抵顶给了别人。无家可归的我和孩子,现寻求社会及政府的帮助,下面我对案情做一说明:我与第三人唐正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附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即在金钱债务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力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直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制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手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6年10月31日并支付10万购房款,并于当天交接了钥匙及房屋,合同约定待房权证拿到手后,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我因为装修需要开通水电,所以去物业办理装修保证金的缴纳。
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因为和第三人唐正国的金钱债务执行案件,将该涉案房屋查封。2017年11月我得知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在网上公开拍卖之后,一直与执行法官申述国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可是执行法官申述国告诉我递交也没有意义,已经开始在网上拍卖了。一直不管不顾,该房屋在查封之前就已经合法买卖的事实,继续对该房屋予以拍卖。无奈,我于2018年1月4日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确权之诉,但是该房屋却在2018年1月8日过户在被告名下。该房屋评估价90余万,因第一次流拍,降价之后,以70余万的价格抵顶给了被告。被告债权的实现不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这种金钱债权通过公权力实现、并且对抗真正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前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陆0282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的结果属于对事实认识不清,导致了结果的错误。只注意到该房屋的查封时间是2017年1月23 日,我与物业办理了物业费缴纳及装修保证金的缴纳,缴纳的时间是2017年1月25日,没有认识到2016年10月31日我与第三人唐正国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就已经交接房屋的事实。因为对事实认识不清必然导致裁决结果的错误。
事实上,我与第三人唐正国的买卖合同绝对合法有效,我对于该房屋拥有绝对的优先买卖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附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涉案房屋是我们一家唯一的住房,如果房没了,那我的家就没了!!!希望政府能够给我主持公道!!
宫兆华
15166652838
2018.12.1
帅哥:即墨信息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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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8/12/10 10:34:35
10万是购房款的首付,余款待办理过户之日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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