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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7214     * 贴子主题: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靓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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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7/9/18 16:08:56
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上百万,借款用途写明为借新还旧。此外,其他个人又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以《保证合同》未写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为由,且保证人并非原债务的保证人,判决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余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有义务去了解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了解借款的用途,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造成的结果应当由其承担,依法改判其余保证人对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就是《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否有义务去了解借款的用途,本案的保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时候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了解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等内容,因未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件时,一定要做到事无巨细,避免因未尽到细小的注意义务而造成巨大的损害结果。就像本案一样,本来几个保证人都很年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因为签字时不细致,没有查看主合同的内容而直接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最终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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